2009年1月20日 星期二

健保眷屬超過三人以三人計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48064&ctNode=407
http://www.mof.gov.tw/fp.asp?xItem=48064&ctNode=407

被保險人眷屬超過3口者健保繳費證明應如何開立?
《賦稅》2008/10/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9條第3項規定,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3口者,以3口計。對於眷屬人數超過3口者之被保險人,為兼顧其申報綜合所得稅適用保險費列舉扣除額項目之權益,投保單位於開立繳費證明單時,應先徵詢被保險人,由投保眷口人數中選擇3口眷屬平均分攤保險費,憑以開立保險費繳納證明。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亦即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只要被保險人與加保眷屬在同一申報戶內,均可依實際發生數額全數列舉扣除,不受每人每年24,000元扣除額之限制。
該局舉例,甲君健保眷口除配偶、兒子、女兒外,尚有爸爸及媽媽共5人,已超過3口以3口計;甲君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兒子、女兒為扶養親屬,甲君父母親由甲君兄列報扶養親屬,此情形下,甲君於投保單位開立健保繳費證明單選擇3口眷屬平均分攤保險費時,選擇配偶及其申報受扶養之兒子、女兒,憑以申報健保費列舉扣除額,將能善用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全數列舉扣除之規定,並達到節稅之目的。
(聯絡人:信義稽徵所楊股長;電話27201599 分機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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