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0日 星期日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案件回覆通知 - 薪水與違約金

看來今年是13%跑不掉了.... :(

來信內容︰

您好,
我老婆於醫院工作收入約50萬,後來提早離職因而支付違約金30萬
但收到醫院的扣繳憑單為50萬,卻不知道如何扣繳這30萬

個人認為實際上我並沒有這30萬的收入,卻要支付30萬的稅款,非常
不合理,且這50萬的收入會讓我的收入級距提高到13%,更是雙重打擊。

若按此邏輯,若是有人與人簽了一千萬的合約,也支付金額,但之後違約,返還一千
萬,甚至更多,這樣也能稱那人收入千萬?

因此想請教承辦人員,是否有方法扣除那違約金的部份,以符合公平與實際狀況

信件解答︰有關台端以電子郵件詢問違約金部分可否扣除乙事,答覆如下:
一、 按「納稅義務人因未履行其與××公司之服務契約,依約繳還其出國進修期間自該公司領取之旅費及薪資等,核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減少,不得在其各該年度所得中扣除。」「納稅義務人××因未履行其與××公司所簽訂服務契約之規定年限,而中途離職,依約繳還該公司之工作訓練費,係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之減少不得在所得中扣除。」為財政部62年6月7日台財稅第34283號函及72年9月12日台財稅第36469號函所明釋。
二、 如台端係與服務公司簽訂服務契約,而未依約履行規定服務年限,依約繳還之費用,依前揭函釋係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之減少不得在所得中扣除。

承辦人︰蕭景聰
承辦單位︰新竹市分局
聯絡電話︰
如欲得知案件相關資訊,請至「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網站->輿情反映信箱->各類
信箱進度查詢」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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