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5日 星期一

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停車位

from http://tw.myblog.yahoo.com/anshin-26656101/article?mid=4

現行停車位分法定停車位及非法定車位兩類,非法定車位涵蓋「獎勵停車位」與「增設停車位」。停車位種類和產權登記制度向來相當複雜。

在「80.9.18」之前停車位(簡稱法停)有兩種

  • 一種是自建地下室的自建停車位、獎勵停車位,可以專有或公共設施來辦理產權登記
  • 另外一種是防 空避難室附設的法定停車位,這種「法停」在,「九一八」之前可以當一樓附屬建物登記,也可以併入一樓主建物,或當一般區分所有建物,或以大公或小公登記, 一共多達五種。

在「80.9.18」之後的「法停」則是沒有權狀,須以公設登記,必須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且須隨主建物移轉,不得外賣。是屬於防空避難室兼停車位使用,是以公共設施持分方式來分配給承購者,故購買停車位應注意其屬性。

由上歸納可知,法規上,目前停車位主要分為自行增設停車位、獎勵停車位與法定停車位三種可是檯面下卻還有建商私畫車位、無車道車位、先持分到全部住戶再賣一次使用權車位三種等於多達六種, 不但令承購戶搞不清楚,更易衍生許多糾紛。而除了「法停」的買賣和登記方式較明確之外,依照內政部各相關法令來看,「自停」和「獎停」只要坐落位置與法定 停車位有明確區隔且有獨立出入口,似可由當事人合意,在非屬共同使用部分時,並編有門牌、領有戶政機關核發的地下室證明書或地下室所有地址證明書者,得依 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三條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獨立權狀,有獨立產權就能獨立使用也可以自由買賣,可是「自停」的確實位置應依使用執照所附峻工平面 圖上所標示的位置為準;至於登記方式,可以以大公、小公或主建物來登記。

一、法定停車位

  1. 係指建築物按其總樓地板面積之多寡,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比例所應設置之停車位。
  2. 法定停車位在「九一八」之前可以當一樓附屬建物登記,也可以 併入一樓主建物,或當一般區分所有建物,或以大公或小公登記,一共多達五種。
  3. 法定停車位依民國八十年九月十八日內政部函令,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共 設施,故沒有權狀,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只能登記為「大公」,產權由全體住戶所持有;或登記為「小公」,經由合議由部分住戶共同持分,不想要車位之住戶就不須 分攤持分。
  4. 法定停車位是屬於防空避難室兼停車位使用,是以公共設施持分方式來分配給承購者,故購買停車位應注意其屬性。
  5. 民國八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及八十五年七月二日實施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均規定,法定停車空間不得與主建物分離,應為區分所有權人持分的公共設施,建商不得讓售或為大樓以外的住戶設定專用使用權。也就是說,法定停車位沒有獨立權狀,必須隨著主建物才能辦理產權移轉。

二、增設停車位:

  1. 係指在法定停車位之外,建商或起造人自行增加規劃之停車位。
  2. 此類停車位可以登記為大公、小公,若與法定停車位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 空避難室所在地址」證明,也可以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即建商自行增設的停車位與獎勵停車位若登記為主建物,便可獨立買賣,而可不排除建築所有權人以外者 使用。

    註:「自停」只要坐落位置與法定停車位有明確區隔且有獨立出入口,似可由當事人合意,在非屬共同使用部分時,並編有門牌、領有戶政機關核發的地下室 證明書或地下室所有地址證明書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三條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獨立權狀,有獨立產權就能獨立使用也可以自由買賣,可是「自停」的確實位置應依使用執照所附峻工平面圖上所標示的位置為準。

三、獎勵停車位:

  1. 係指政府為配合都市發展,實際需要解決日趨嚴重的都市問題,獎勵建商於建造時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 間鼓勵要點」或「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實施要點」等規定,在政府以增加樓地板面積等為鼓勵條件之情形下,鼓勵建商增設停車位供公眾使用,以解決停 車間題,所有權人也屬公眾範圍。
  2. 此類停車空間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所在地址證明」,即可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 轉,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同一層,構造上及使用上無法區隔,就必須以公共設施方式辦理登記。即建商自行增設的停車位與獎勵停車位若登記為主建物,便可獨立買 賣,而可不排除建築所有權人以外者使用。

    註:「獎停」只要坐落位置與法定停車位有明確區隔且有獨立出入口,似可由當事人合意,在非屬共同使用部分時,並編 有門牌、領有戶政機關核發的地下室證明書或地下室所有地址證明書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三條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獨立權狀,有獨立產權就能獨 立使用也可以自由買賣
  3. 依規定購買獎勵停車空間之所有權人必須提供給「公眾」使用,還必須負擔管理費用,產權移轉時也必須明確告知承接戶,但根據內政部 84.10.3 函令,所有權人也包括在「公眾」範圍內,因此「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無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約定使用,均屬「供公眾使用」。


from http://1950.tycg.gov.tw/news/case/upt.asp?p0=34
 (一)法定停車位:
  1、定義: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大樓按其總樓地板面積多寡,所必須設置之
       法定停車位。
  2、產權移轉:由於沒有獨立權狀,法定停車位不得與主建物分開買賣,必須
       隨著主建物才能辦理產權移轉。
  3、使用人:所有權人自行使用。
  4、貸款與否:可貸款。
  5、產權登記:大公、小公,以共同使用部分建號登記,沒有所有權持份登
       記。
 (二)獎勵停車位:
  1、定義:政府以增加樓地板面積(獎勵容積)為誘因鼓勵建商增建停車位,舒
      緩停車位問題。
  2、持有權狀,可獨立買賣。(雙方如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
   宜,悉依該契約約定)。
  3、使用人:供公眾使用。由所有權人(不限主建物所有權人)自行處分。
  4、貸款與否:可貸款
  5、產權登記:主建物,有建號並有所有權持份登記。
 (三)增設停車位:
  1、定義:建商在地下室自建的停車空間,即建商超挖面積所規劃之停車位。
  2、持有權狀,可獨立買賣。(雙方如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
    宜,悉依該契約約定)。
  3、使用人:供公眾使用。由所有權人(不限主建物所有權人)自行處分。
  4、貸款與否:可貸款
  5、產權登記:主建物,有建號並有所有權持份登記。
 (四)消費者不論購買預售屋加「停車位」或預售「停車位」,均須注意上項停車
   位種類及內容、標示與規格等如位於地下那一層?大車位或小車位等,有必
   要應請建商或屋主切結,以確保消費者之權益。並注意其所簽訂之社區住戶
   規約內容是否有限制其買賣移轉、租賃等約定事項。
 (五)參考法令:民法、消保法、預售停車位(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與應記載及
   不得記載事項。



from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760

  • 法定停車位無獨立產權,其係依照法令規定建設物必須留設停車空間及防空避難設備,通常避難設備也兼做法定停車位。
  • 獎勵停車位是指各種獎勵設置停車位辦法而增加設置的停車位,可以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申請獨立門牌或地址為主建物登記,並且可單獨出售。
  • 增設停車位比較 少見,通常是大型基地的開發才可能發生,少見的原因在於增設停車位就整體建築開發效益而言是不敷成本的,增設停車位與獎勵停車位一樣可以辦理建物所有權登 記,亦得申請獨立門牌或地址為主建物登記,兩者法律性質相近。

1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依大大對「法定車位」之說法,車位應屬住戶,建商應無權另行販售「法定車位」或其使用憑證,對否?